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规范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_社会保险_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32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业年金征收机构应积极完善征收流程和征收系统,会同归集账户托管银行,在职业年金归集账户母账户下设置征收子账套,用于接收职业年金缴费收入,征收子账套不得发生与职业年金征收无关的其他收支业务。职业年金征收机构会同归集账户托管银行将职业年金缴费收入进行账实匹配。归集账户托管银行负责将账实匹配一致的到账信息反馈给职业年金征收机构,匹配不一致的职业年金缴费原路径全额退回。
二、职业年金缴费等收入实现账实匹配并划入归集账户后,再需要退回的,通过赎回方式按照所申购的份额办理退费。负责支出的托管银行将赎回的资金统一退还至参保单位指定账户,参保单位再将相应资金退还给参保人员。职业年金记账部分需要退回的,同步冲减账户记录。
三、参保单位应缴未缴的职业年金(不含准备期清算补缴),应及时足额补缴费,自补缴资金到账之日起产生收益,补缴资金到账以前的收益不予追补。用人单位补缴职业年金不加收滞纳金。
四、2014年10月1日至本市职业年金基金启动投资运营前,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月记账利率按照0.407412%确定。计息规则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65号)规定执行。启动委托投资运营后,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月记账利率按照实账积累部分的投资收益率确定。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