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桂林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727
时间:2021-03-18
关于做好桂林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的有关规定
个人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1.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2021年度月缴费基数:〔2020年度12月的应发工资(含机关津贴、补贴)+2020年度年终一次性奖金(十三薪)+2020年度的绩效收入〕÷12个月;
3.特殊行业或单位有加班费下乡津贴等其他补助的,经人社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可纳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方式
(二)按调整后的基数对本年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将财政拨付到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各险种的单位部分费款转入单位基本户,再与各险种的个人部分费款按单据号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实现合并缴费。
(一)请各机关事业单位按要求完成此项工作,按月足额为职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到账。以免影响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记息及个人账户的累积和相关社保待遇的发放。
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2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