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处理办法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确定逾期付款的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责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通知,同时通知用人单位未在期限内补缴,将根据《社会保险法》第63条和第86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隐瞒、遗漏职工人数、缴纳保险费的依据等,减少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雇主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根据查询结果对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分配社会保险费,并提交以下材料的决定: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的账号、银行账号;
(三)申请分配的事实、原因和依据;
(四)申请分配的社会保险费;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接到社会保险机构的分配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作出社会保险保险费的分配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转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关于分配社会保险费的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交付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代理机构。
经询问,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社会保险费的数额支付,或在雇主没有社会保险的全面结算分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
用人单位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对其抵押物或者质押物进行评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社会保险费能够足额缴纳的,双方依法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需要登记的,抵押权依法行使。登记或质押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订立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的,应当订立递延支付协议,约定用人单位在协议期满时尚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可以参照协议期满时的市场价格。社会保险费用由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收益抵销。
延期支付协议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