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壹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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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3-11
HR社群

中心各科室、各管理部:
一、缴存职工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为无房子女购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必须征得被提取人的同意,所购(建、修)房屋不在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不能以该套购房手续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五、借款申请人如有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但是已经离婚将债权债务判决或签署协议公证给另一方的,应在结清该笔住房贷款或变更抵押及贷款信息不再是该笔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后方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六、家庭房屋套数的认定以家庭个人征信报告上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合并计算(执行时间以2019年8月1日前录入系统并经第一审人员审核通过为准)。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的,原则上应在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贷款银行开立专项保证金账户,以该账户内的保证金作为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向借款人贷款的担保,并保证该账户内的款项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并按对每个借款人发放公积金贷款金额的3%逐笔存入保证金账户。
十、本通知由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于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201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