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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扣除员工绩效工资是否有法律依据?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1255 时间:2021-01-22

企业扣除员工绩效工资是否有法律依据?


实践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行使经济管理权,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种为处以罚款,一种为扣减工资。


 

1、用人单位罚款权的法律依据


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该条例第十六条还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这是我国法律对企业职工罚款的主要渊源。


然而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代替。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以后,用人单位无权对劳动者处以罚款。


2、用人单位扣减工资的法律依据


1994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995年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进一步规定:《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


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另外一些地方法规也有类似的规定,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一条: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上述法规均为部门规章或地方法规,立法级别较低且年头较长,虽然未被废止,但司法实践中,有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认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上述规定已经无效。


由此造成司法实践中产生很大的分歧。


不同意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规章制度扣减工资的一方,认为劳动者获得的工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正常付出劳动后应支付的基本对价。


用人单位无权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减扣工资,用人单位扣减工资应承担未足额支付工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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