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来源:壹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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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1-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经认定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2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