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工伤补充保险的指导意见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917
时间:2021-01-18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适用范围
二、缴费标准
商业保险公司可建立费率浮动机制,对工伤补充保险赔偿率高的参保单位,在下一个保险年度按不高于50%上浮收取工伤补充保险费用,对工伤补充保险赔偿率低的参保单位,可适当下浮费率或增加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培训及服务内容。
(一)单位、职工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三)工伤职工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并达到一至十级伤残等级;
(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发放必须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仲裁协议书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书)。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应由参保单位支付部分项目:
(二)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
具体标准如下:
2.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按本人缴费工资标准支付;
4.本人缴费工资指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
(一)参与主体。参保单位为投保人,参保职工为被投保人,商业保险公司为保险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指导补充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伤残等级鉴定。
六、工伤预防
本指导意见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0年2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