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申请延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1208
时间:2021-01-18
关于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申请延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及个人:
一、具有湖州市区(即吴兴区、南浔区)户籍并在湖州市区范围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1.在单位参保申请延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参保单位同意并填写《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延长缴费年限申请表》(见附件1),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延缴手续,继续缴费至满十五年。
(二)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一条规定延长缴费),本人放弃申请延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见附件4),社会保险关系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不具有湖州市区(即吴兴区、南浔区)户籍但在湖州市区范围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1.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湖州市区且在湖州市区缴费年限满十年的,本人可选择湖州市区或其户籍地作为继续延缴地。其中,如选择湖州市区为继续延缴地的,可参照湖州市区户籍人员办理延缴手续。
三、注意事项
(二)到龄时单位未申请办理延缴手续的,将视作自动放弃延缴处理,同时终止社会保险关系。
附件1:《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延长缴费年限申请表》
附件3:《个人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请表》
湖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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