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台州市工伤保险缴纳比例调整
2016年台州市工伤保险缴纳比例调整
为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更加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1月份我市发布了《关于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及用人单位费率浮动办法的通知》(台人社发〔2016〕3号)、《关于调整市本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通知》(台人社发〔2016〕5号)两个文件,对市本级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行业费率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整完善。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我市本级一类至八类风险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分别确定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3%、0.6%、1.0%、1.3%、1.4%、1.5%、1.6%、1.9%。用人单位实行费率浮动办法,各单位以其所在地区行业具体费率为基础,结合上一年度基金收支比、工伤发生率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等因素,向上或向下浮动20%或50%。
按文件规定,本次调整的时间溯及至2015年10月,其中2015年10月至2015年12月原已按老费率缴纳的工伤保险费,高于新费率缴费的部分予以退还,低于的不作补缴;2016年1月原已按老费率缴纳的工伤保险费,高于新费率缴费的部分予以退还,低于的予以补缴。今年不进行费率浮动。
本次调整具体操作实施将在2-3月份完成,其中2月份进行所有参保单位的新费率切换征缴,3月份完成涉及补退金额的调整。参保单位对本位新行业划分如有疑义的,应在3月底前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及2015年度主营业务报表到社保大厅办理更改手续。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