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舟山公积金基数上下限调整为2419-17238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现就各单位做好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四项之和除以12。
二、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10%教护补贴、绩效工资三项之和除以12。
三、行政事业单位职工2014年10—12月工资增发部分及2014年年终一次性奖金补发部分除以12,作为2015年职工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增加部分,乘以公积金缴存比例作一次性补缴。
四、企业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5年度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确定,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五、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基数也按上述规定计算。
六、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746元)的3倍执行。最低缴存基数原则上按2014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419元)计算。
七、列入市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请随带2015年12月份工资发放明细表、2014年工资标准调整审批名册表、2014年10—12月份调标后职务变动工资审批名册表和2014年年终一次性奖金补发清册,送人力社保局审核,并于1月20日前将审核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汇总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和《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市中心新城管理部。其他单位填妥后直接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八、本次调整办理时间为2015年12月21日—2016年2月10日。调整后的缴存工资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基数调整的表格,各单位可从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