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公积金缴交基数调整通知
来源:壹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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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6-25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2014年度武汉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单位每年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资总额调整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按2013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即职工2013年度工资总额÷12)核定。
二、2013年度职工月均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执行。
三、依据2013年《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2014年度武汉地区中心城区在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300元,新城区不得低于1020元。
四、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继续执行武汉地区现行的政策,即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8%;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比例均不得超过12%。
本通知从2014年7月开始执行。
20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