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这些年大家对“四流不一致”的误解
最近总是接到咨询,资金流、发票流不一致的话怎么解决,是否可以签订一个三方代收代付的协议就可以解决了?那么三方代付协议是否是符合税法规定的?三方代付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一、概念的解析
1、四流一致
在财税行业的小伙伴们,相信都听说过“三流一致”, “三流一致”是指资金流、业务流和发票流,后来大家把业务流拆分成了“货物流”跟“合同流”,也就是现在所说的“四流一致”。
2、三方代收代付?
三方代收代付,分解开就是“三方代收”跟“三方代付”,“三方代收”顾名思义就是销售方因为各种原因委托第三方代为收款,即收款方与销售方不一致;而“三方代付”顾名思义就是购货方因为各种原因委托第三方代为付款,即购货方与付款方不一致。
二、“四流不一致”存在风险么?
在讲三方代收代付的风险之前,需要讲解一下,“四流一致”的出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三)项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因为上述条例,很多人理解为: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跟购货方以及发票接收方一致,取得的发票才可以抵扣进项税。
但实际上,上述条款中“所支付款项的单位”是指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收款方。因而收款方与开票方一致,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前提条件。
再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之规定,可以得出“一般情况下,开票方、销售方与收款方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结论。当然,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等特殊情况抵扣进项税额,开票方另有其人,开票方与销售方、收款方不一致,也是符合有关规定的。
税务总局在2016年5月26日的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中,也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回复
综上所述,三方代付协议,只要业务是真实的,就存在税务风险,也不会引起税务稽查。但是三方代收协议,即收款方与开票方不一致的话,进项税额可能存在无法抵扣的风险,即那些开具发票但是用私卡收款的公司可能需要注意了。
三、“三方代收代付”是解决“四流不一致”的制胜法宝么?
为什么大家会认为“四流不一致”就存在税务风险呢?是因为很多人认为“四流不一致”很大可能存在虚开发票的风险。
在日常交易中,经常出现有第三方代收代付款项的现象。比如,甲企业向乙企业采购原材料,获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因乙企业欠丙企业借款,乙企业要求甲企业直接付款给丙企业。
一般情况下,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存在代收代付的情况下,如果收款方向代收代付方开具发票,而实际采购方不能收到发票,很容易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引发虚开发票的法律风险。
总而言之,如果你的业务真实,且相关的原始凭证均能证明业务的真实性,那么“三方代付”可作为“四流不一致”的补充说明。
但是,即便你的“四流一致”,如果不基于真实的业务,在现有的大数据时代,也是容易引起税务稽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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