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员工约定欠工资要付违约金 这样的条款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日,刘某入职某房产代理销售公司任销售,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每月15日发放工资;任意一方有违约行为,需赔偿对方5万元。
2024年,刘某离职后因公司未支付工资及提成等,于2023年11月提起仲裁申请,案件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公司应支付刘某工资及提成。
2024年12月,刘某再次向仲裁委提起申请,认为公司存在未按期支付工资行为,属于违约,应支付违约赔偿金5万元。经查,截至申请仲裁时,刘某尚未收到二审判决的工资和提成。
争议焦点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是否有效?
处理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刘某的请求。
仲裁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对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作出限制,但未限制由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亦未禁止劳动者主张违约金。故在法律法规未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性质和适用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双方根据自治意思作出由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
本案中,刘某离职后先后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裁审,截至申请仲裁时仍未能获得工资和提成。公司拖欠刘某工资的事实清楚,且拖欠工资时间长、数额大,属于严重违反法律和劳动合同。因此,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刘某工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刘某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仲裁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案件启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条款应当以合法有效为前提,仲裁委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在合法范围内尽最大可能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权。用人单位应当慎约违约条款,若未依法而行,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作者单位: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