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时已达退休年龄还能主张误工费吗?

2024年7月的某日,艾某驾驶小轿车行驶至某小区门口时,不慎将骑着电动自行车出行的周某撞倒。事故造成周某受伤、车辆受损。当地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艾某负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周某被送至医院救治,诊断为左手第一、第二掌骨骨折;右侧锁骨远端骨折、右肩外伤;右侧肩胛骨骨折;头部外伤;右髋外伤等,周某因事故花费医药费及医疗器械费近4000元,在后续的赔偿问题上,艾某及其投保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却对赔偿内容产生了质疑,双方争执不下。周某将艾某及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艾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合计30000余元。
艾某及某保险公司均认为,周某主张的费用过高。某保险公司表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七条规定,“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仅愿意赔付周某护理费、营养费及交通费共9000余元。对于周某主张的误工费,某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周某已经56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应主张误工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主张的医疗费等费用均有票据及转账记录可查,上述费用系原告周某治疗期间支出的合理费用,艾某及某保险公司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至于误工费,法院认为,周某自2018年开始在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状态为正常参保,当前缴费年限为7年,尚未领取养老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上述规定并未从年龄上来限制误工费,周某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却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自述通过打零工方式从事劳务,并以该劳务收入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医疗保健条件的提高,周某在年满55周岁后仍自食其力从事劳务,不违反常情常理,故对其主张的误工费,法院予以支持。
不过,法院也表示,周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固定收入,误工费可以参照受诉法院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考虑自周某受伤至其复诊,治疗建议为:避免干活、适度功能锻炼、一月后复查。现周某自愿按照16200元主张误工费,该金额并未超出按照当地计算标准及务工天数计算后的误工费,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周某赔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8000余元;同时,某保险公司向艾某返还其垫付的1600余元。
(河北工人报记者 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