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被烫伤能算工伤 缘何我被烧伤却不算

阿宝在一家汽车零件生产企业车间工作。一天上班中间休息时,他匆匆进厕所抽烟,其间不慎引燃自己的棉线手套,导致右手烧伤。他要求企业申报工伤,企业不同意。
争议焦点
阿宝认为,喝茶吸烟是为了提起劳动者的精神,是劳动者必要的生理需求,且单位也没有禁止抽烟,他抽烟就是为了更好地完成接下来的工作,因此,企业应该为他申报工伤认定。
阿宝还认为,一年前的盛夏,他同车间的一位职工在上班时倒水喝,不慎烫伤脚部,企业为其申报工伤认定且工伤部门最终也认定了,为何企业这次要为难他?
企业认为,作为用人方,企业维护每个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绝没有无视阿宝的权利,问题在于阿宝抽烟并非是必要的完成工作任务的生理需要,而是他个人的嗜好,企业虽然没有禁止吸烟,但吸烟而导致的伤害应该由他自己承担。
专家点评
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潘丽娜律师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那么,该起抽烟烧伤是不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就成为焦点。首先,历史上确有职工在厂门口吸烟区内吸烟被车撞伤认定工伤的个案,但就今天来说,随着劳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我们更倾向于弄清事件的本质。工作原因与受伤是什么关系?这两者之间是指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职工系因从事本职工作或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受伤。阿宝吸烟确实是个人嗜好,虽有提神之效,但与完成工作任务并无必然的、直接的关系,也非必要的生理需要,因此,阿宝工伤认定很难成立。
至于阿宝认为的同车间职工上班喝水烫伤与其抽烟烧伤有相似性,同车间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缘何他不能?我们注意到,这位职工是在盛夏车间工作场所内喝水导致伤害,盛夏与喝水之间就产生了联接,而这个联接就引出生理需要,所谓生理需要指的是为维持劳动者生命和基本身体机能的生存必需,这些需求被认为是人类的基本生理本能,是维持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的前提。即便不是盛夏期间,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喝水也是生理需要,更何况盛夏期间,肯定是生理必须。因此,阿宝的这位同事受伤能够被认定为工伤,应在情理法之中。
当然,千言归一句,能否认定工伤,工伤部门说了算,企业不申报,阿宝自己也可以去申报。
(劳动报 赵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