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自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后,用人单位应否予以补偿?

劳动者入职后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劳动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后用人单位应否予以补偿?
近日,双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保,劳动者自行垫付后又追偿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6日,付某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向双牌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缴纳了2021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用。2021年11月18日,付某与双牌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建立劳动关系。入职后,公司并未为付某缴纳2022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付某遂于2022年11月28日再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了2022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用8606.4元。
2023年2月,付某申请离职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向县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局提交《关于补缴养老保险申请报告》,请求公司补缴其2021年11月18日至2023年2月23日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随即向该公司发出《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整改到位。随后,该公司为付某缴纳了2023年1月、2月两个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2023年3月13日,付某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其垫付的2021年1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9389.52元。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支付付某垫付的2021年1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单位部分的养老保险费5946.96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认为该费用不应由其缴纳,遂向双牌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牌某公司与付某于2021年11月18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双牌某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即使劳动者自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了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也有责任主动核实情况并告知员工配合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然而,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告知义务,也无法证明其发放的工资中包含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因此,该公司不能以员工自行缴纳保险为由推卸责任,其未为员工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行为存在过错。
由于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付某自行缴纳了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这属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现付某已离职,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对其在工作期间因未缴纳养老保险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法庭根据湖南省2021年和2022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分别为3263元和3586元),以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12%),确定本案中劳动者的实际损失为5946.96元(2021年11月、12月:3263元×12%×2=783.12元;2022年1月至12月:3586×12%×12=5163.84元),该公司应按此金额向付某进行补偿。
据此,法院最终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该公司支付付某社会保险损失费5946.96元。
一审宣判后,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永州中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社会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健康的重要手段,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其法定义务,也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体现,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或转嫁该义务。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其核心争议在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导致劳动者不得不自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后,能否向用人单位追偿。法院最终判决用人单位补偿劳动者自行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了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要积极维护自身权益。一旦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应第一时间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其补缴或补偿相关费用。协商不成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也呼吁用人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为劳动者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避免对劳动者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一审:伍雯婧 二审:龚铁 三审:邓江跃
来源:双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