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出具放弃社保声明有效吗?法院判了!

“本人自愿放弃高基数社会保险......由此引发的所有风险和责任将自行承担。”员工签订的放弃社保的声明有效吗?日前,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某公司主张员工支付缴纳社保的费用及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据了解,被告戴某于2021年8月入职原告某公司,双方于2021年9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签订《参加社会保险声明书》,载明:“本人因家庭原因,不能承受缴纳高基数社会保险,特要求公司于2021年10月起按当地最低社保缴费基数为本人缴纳社保......本人承诺由此引发的所有风险和责任由本人承担。”原告某公司从2021年10月开始为戴某购买社会保险。
戴某离职后,向当地税务部门投诉原告某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保费,该局于2024年3月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原告某公司为戴某补缴2021年8月、9月社保费,以及未按实际应发工资计缴社保费,应补的社保费差额。为此,原告某公司补缴了社保费并支付了滞纳金。
原告某公司认为,系戴某自身原因导致未缴纳社保费,且戴某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戴某支付缴纳社保的费用及滞纳金共计4986.46元。
南雄法院经审理认为,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用人单位能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还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发展。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是原告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不因戴某承诺而免除。戴某出具的声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同时,滞纳金是通过给用人单位增加额外金钱负担的方式,督促履行法定义务,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处罚措施。原告某公司没有履行为戴某缴纳其应负担的社保费及依法代扣代缴应由戴某个人缴纳的社保费的情况下,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应由原告某公司承担。
因此,原告某公司要求被告戴某支付社保费3108.46元和滞纳金1878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依法参加社保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能通过约定进行变更或放弃。用人单位应当充分保障劳动者参与社保的权利,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不得利用优势地位,诱导劳动者出具自愿放弃社保的声明。
即使有个别劳动者要求将应当缴纳的社保费折算成工资发放,用人单位也应当明确拒绝,否则可能面临后期补缴社保,并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利后果。同时,劳动者应当认识到社保的重要性,积极配合用人单位缴纳社保,不能为了到手工资多一点,就要求用人单位将应当缴纳的社保费直接支付给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