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被认定为工伤后,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来源:焦作中院 阅读量:133 时间:202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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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运输领域,自然人往往会挂靠在有资质的物流公司进行运输活动,那么其所雇佣的人员受伤或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如果属于工伤,应当由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呢?近日,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张某恩生前系货车司机,其驾驶的车辆挂靠在被告河南省某公司名下经营,实际车主为李某。张某恩自2021年7月开始从事案涉车辆的驾驶工作。该车辆挂靠在被告河南省某公司名下经营,实际车主为李某。2023年1月,张某恩在出车过程中,在某物流园等待卸货时,突发疾病死亡。事发后,张某恩的妻子申请工伤认定,经人社部门核实后,认定张某恩所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7项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认定工伤决定书作出之后,河南省某公司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虽撤回起诉,但拒不履行工伤赔付义务。无奈之下,张某恩的妻子和子女作为原告,将河南省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200余万元。

  被告辩称:被告与张某恩之间没有任何劳动关系。案涉车辆车主为李某,李某将该车挂靠到被告处,张某恩系李某雇佣司机。被告与张某恩之间既不认识也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因此,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中,有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三原告的亲属张某恩的死亡已经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被告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被告主张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承担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三原告作为张某恩的近亲属,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3条规定,张某恩发生工亡事故时,其妻子、原告张某霞46周岁,不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张某霞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其儿子、原告张某楠是否属于供养亲属范围,法院认为,张某楠已年满 18周岁,仅凭原告方提供的张某楠病历资料,本案中不能确定张某楠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张某楠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三原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102.5万余元。

  作者:杨珂

  素材来源:孟州市法院

  总监:赵玉军

  执行总监:刘春润 王有利

  统筹:时宜晨 李怡静

  编辑:郭子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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