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劳务报酬,应否支付利息?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126 时间:202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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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韶关市新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放】

  2021年,被告王某聘请原告张某在其承包的自建房内外装修工程从事房屋外墙瓷砖铺贴工作,双方约定费用按每平方65元计算。工程完工后经结算,王某仅向张某支付人工费22000元,王某尚欠张某人工费23000元。后王某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张某遂将王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王某支付工钱及利息。庭审过程中,王某称原告施工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出现瓷砖掉落的现象,遂安排他人返工,要求扣除相应返工的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雇佣原告张某在房屋外墙贴砖,按工作量计算劳务费,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因王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与原告张某施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亦无法明确其主张应扣减的返工费用,所以王某应根据双方的约定向张某支付尚欠劳务费23000元。关于张某要求王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虽然双方未约定具体的劳务费支付时间,也未约定欠付劳务费的利息问题,但王某未及时支付劳务报酬确实给张某造成一定损失,酌情认定王某从张某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法官说法】

  新丰法院法官表示,合法的劳务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在提供劳务方履行劳动义务后,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应该支付所欠劳务报酬。同时,为补偿原告的损失并惩罚被告的违约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原告主张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得到法律支持。

  法官提醒,劳务合同的履行往往伴随用工形式不规范、不定期支付劳务报酬、用工主体不明确等问题,劳动者在务工结束后,务必及时与雇主进行结算,并要求雇主出具书面的欠条或结算单,明确劳务报酬的给付时间,如遇到拖欠劳务报酬的情况时,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南方工报全媒体记者徐亚辉 通讯员陈秀玲 李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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