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当学徒后当工”学徒就合该没有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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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益小课堂】
原标题:“先当学徒后当工”学徒就合该没有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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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通过招收“学徒”培训后上岗就业的形式招聘员工,但并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学徒与用人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一起来看本期案例。
深圳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与叶某一直以“师徒”相称,叶某听从李某的工作安排并开展建材销售等业务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开票资料显示联系人为叶某。
2022年10月至2023年5月期间,李某仅支付叶某工资1.4万元,剩余工资迟迟未付。叶某因多次讨要工资未果,遂提出离职意向,李某通过微信告知叶某需按公司规章制度和流程办理交接和离职手续、补签合同后才能收到钱款。因双方协商未果,叶某于2023年6月向公司寄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申请劳动仲裁。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以李某与叶某是“师徒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叶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款项。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本案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次,综合李某对叶某的工作指示等证据,可知叶某需遵守深圳某建材公司相关管理规范,实际受该公司的劳动管理。第三,双方均确认叶某收到深圳某建材公司发放的1.4万元工资,双方还就剩余工资的支付进行过协商,可知叶某从事的是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叶某提供的建材销售等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据此,可认定双方之间已形成高度从属关系,具备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遂判决:确认叶某与深圳某建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应支付叶某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合计19.18万元。
我们来听听律师的分析。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专委会主任石小峰律师:
现实生活中,美容美发、建材等特殊行业长期存在“先当学徒后当工”的情况。部分用人单位与新入职员工进行口头约定,以劳动者为“学徒”为由,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排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学徒”只是用人单位的单方说辞,如果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则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应全面审查双方主体资格、从属关系、业务范围。具体到个案,还应综合考量管理强度、劳动性质、劳动报酬等因素依法审慎认定。
本期小课堂就到这里了,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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