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假后返回工作地 途中出车祸算工伤吗?
2025年春节假期结束后,外出休假或者回老家的上班族大部分都集中返程。在返程的途中,由于车流量大、路况复杂,加上部分驾驶员可能还存在疲劳驾驶等情况,不小心发生车祸受伤是常见情况。于是,大家普遍关注这个问题:长假假期从老家返回工作地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呢?
对此,各地判定倾向并不一致,毕竟这并非一个简单问题,涉及多方面的考量和界定。
曾有媒体报道,上海某公司员工潘先生于10月7日乘坐同事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从其户籍地南通住处回单位宿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潘先生对该起交通事故无过错。后来,潘先生妻子向宝山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进行了调查核实,认定该公司于10月1日至7日放假,其员工潘先生利用该假期于同年9月30日乘坐同事驾驶的车辆至南通探亲。同年10月7日,潘先生坐该车在返回单位宿舍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不过,人社局认定其不属于工伤,理由是潘先生并非在上下班路上遭遇事故。潘先生妻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潘先生所遭受事故情形不属于工伤:其10月7日下午回到单位宿舍到次日上班的时间尚有十几小时,故认定潘先生回沪途中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并无不当。
而另一个案例中的王先生,则显得“幸运”了一些。某年清明小长假的最后一天,4月7日晚上,从重庆市主城到万州的高速公路上,疾驰着一辆某公司的小汽车。车上除了该公司的专职司机,还有该公司两名员工刘先生、王先生。他们正从主城区的家中返回位于万州的工作现场。不料,途中发生车祸,乘车的王先生不幸多处颈椎间盘突出,被送进医院治疗,出院后,公司就王先生此次受伤事宜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当地人社部门以“4月7日不是工作日,王先生不是正常上班”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经上一级人社部门复议予以维持。王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王先生属于工伤,判决撤销两级人社部门的决定。当地人社部门对此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一中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清明小长假的最后一天不是上班时间,但王先生异地工作,家庭与单位相距较远,提前一天返回既符合其一贯往返方式,也符合常理,同时亦符合该公司《关于对渝万往返乘车安排的通知》第三条“乘车规定:(8)返万时间原则上为假期最后一日……”的规定。因此,王先生事发当日提前返回休息,是为了第二天能够正常上班不耽误,符合以“上下班为目的”基本条件,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最终,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劳动报 朱兰英 文/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