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主管让你“隐形加班” 离职后能否主张加班费?

来源:南海网 阅读量:52 时间:2025-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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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案说法”

  原标题:上级主管让你“隐形加班” 离职后能否主张加班费?

  南海网1月16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在周末和节假日期间,你是否也接到上级主管通过微信安排的加班,离职的时候,这部分“隐形加班”能否主张加班费?近日,海南一中院审理一起离职后因加班费用而引起的纠纷,法院依法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离职者“隐形加班”的费用。

  保亭的王某于2020年8月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会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工作时间执行8小时制度,王某一周标准工作天数为5天,一周标准工作时间为40小时。

  2023年4月9日,王某向该公司提出辞职申请,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该公司向王某出具《关于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载明决定自2023年4月9日起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

  2023年12月6日,王某向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该劳动仲裁委审理,确认王某与某建设公司对以下事实无争议:2020年8月至2023年4月期间,王某的每月工资标准;公司月度考勤统计表中记载的王某于2021年4月至2023年1月期间休探亲假的天数;王某与该公司项目总经理、总账会计、人事、物资负责人等人,在2020年8月22日至2023年4月10日期间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通过微信沟通发送相关统计报表的情况。该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王某与某建设公司自2020年8月21日至2023年4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及公司向王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5039.08元。王某不服仲裁裁决,遂提起诉讼。

  保亭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王某与某建设公司自2020年8月21日至2023年4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建设公司向王某支付加班费48816元、未休年休假工资5039.08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建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海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加班费问题,某建设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工作时间执行8小时制度,王某一周标准工作天数为5天,一周标准工作时间为40小时。王某一审提交的与公司领导、同事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明显已超出一般简单沟通的范畴,能够证明王某付出了实质性劳动且明显占用休息时间,一审认定该期间构成加班,并对该期间的加班费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公司未对一审认定王某节假日的微信记录及日期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仅对是否应认定为加班有异议,故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王某的加班天数合计为66天予以确认。公司主张约定的工资已包含了除3个月休12天探亲假之外其他可能的加班工资,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二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某建设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安排王某休年休假,一审判决公司支付王某未休年休假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公司主张王某的探亲假应折抵年休假无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海南一中院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释法:

  海南一中院表示,劳动者能够证明自己在非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付出了实质性劳动且明显占用休息时间,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应根据工资情况、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予以确定加班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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