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时受伤责任谁来承担
原标题:提供劳务时受伤责任谁来承担
[案例]
2023年,张某雇佣李某装卸管子,因管子太重太滑,李某在装卸过程中随管子一起滚落,造成左膝盖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十级伤残。张某认为这是李某粗心大意所致,而李某则认为,若非为张某工作,自己也不会遭此伤害。双方协商不成,李某将张某诉至昌吉市人民法院。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释法]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刘瑶介绍,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法判令李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张某承担70%的责任,据此,张某需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0余万元。张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李某是按照张某的安排和分配进行劳务工作,张某向李某支付劳动报酬,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张某作为雇主,应对李某的工作进行监督,并履行岗前安全培训等义务,避免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而遭受损害,故张某承担70%的责任适当且合理。”刘瑶表示,李某作为成年人,理应对在劳务过程中存在的意外情况以及面临的危险有一定判断和认识,应确保自身安全,尽量避免危害发生。
庭审过程中,虽然劳务关系确定、责任划分清楚,但双方在赔偿数额和给付期限上争执不下。刘瑶一方面安抚李某,提醒其务工时应更注重人身安全。同时,向张某讲述了实际侵权人应承担的责任,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并当庭签了调解协议。
刘瑶提醒,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损害的,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劳务一方应保障工作环境、操作方法的安全,且应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务工人员,并加强安全技术培训。为转移可能存在的风险,可为劳务人员投保相应的意外保险。对提供劳务一方则应强化安全意识,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增强预见风险的能力。
(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