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用人单位不交社保,员工的医疗费怎么办?

来源:山东高法 阅读量:55 时间:202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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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和用人单位签订《个人不交社保承诺书》,约定用人单位不用为员工缴纳社保,这种协议有效吗?

  案情简介

  沈某与A公司于2020年3月签订一份《个人不交社保承诺书》,约定沈某自愿放弃办理社保,并自行承担在办理社会保险后理应由社保机构承担的利益损失部分。沈某签订上述承诺书后,自行在老家参加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2023年8月,沈某因病下班后前往医院就诊并住院,之后未再出勤。沈某于2023年8月至10月在深圳市某医院住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192992.58元、个人支付 92573.49 元)。

  沈某主张因公司未为其代缴各项社会保险,故要求A公司支付沈某为治病垫付的医疗费30万元(包括另外自行购买药物的费用)。A公司则主张沈某自愿放弃办理社保,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且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已对沈某进行赔付,其无需再承担医疗费。双方协商不成,沈某将A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案。争议焦点如下:

  一、沈某与A公司签订的《个人不交社保承诺书》是否有效?沈某与A公司签订的《个人不交社保承诺书》约定由劳动者自行负担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保费用,违反了国家社会保险征缴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虽然沈某个人在老家参加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但并不免除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责任,即A公司应就未依法为沈某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沈某自行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行医疗报销后,是否还能要求A公司承担医疗费?我国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并而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参保人员、缴费比例等方面均有不同,属于两种独立并行的医疗保险制度,应根据自身情况择一参加,不应同时共同参加并报销。

  因A公司未依法为沈某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即便其自行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报销了部分费用,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通常高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由此产生的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差额部分系沈某的实际损失,应由A公司承担。而参保人生病住院后产生的费用,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由医保统筹基金直接报销的费用,也包括需要自行支付的费用,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导致的损失,主要在于医保统筹基金保障范围的差异,而非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沈某在计算医保待遇损失时将其个人自付部分合并计算在内,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经向深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函并经该中心核算,如果沈某从2023年7月至9月正常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档且办理了市内转诊手续,其在深圳市某医院住院产生的费用中可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支付的金额为199090.67元。法院认为,扣减其已通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的住院费用192992.58元,A公司还应向沈某赔偿医保待遇损失6098.09元。

  综上,法院判决A公司向沈某赔偿医保待遇损失6098.09元,并驳回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其法定义务,不得与员工通过约定的方式予以排除或放弃,若双方约定劳动者自愿放弃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保并自行承担相应损失,违反了国家社会保险征缴强制性规定,应视为无效。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面向城镇非就业居民和农村居民,由参保人按年度缴纳,报销比例通常低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生病住院后产生的费用,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由医保统筹基金直接报销的费用,也包括需要自行支付的费用,劳动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导致的损失,主要在于医保统筹基金保障范围内的差异,而非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因此劳动者自行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后,用人单位仅需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差额承担支付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按照规定为劳动者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这是对劳动者的依法保护,也是企业合法经营、规避风险的应有举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

  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进建议。

  作者:张敏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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