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了,还能拿年终奖吗?
年终奖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员工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实践中,在职员工年终奖发放问题较少产生纠纷,离职员工年终奖纠纷更为常见。一起了解员工离职后,是否还能获得年终奖。
案例一
双方明确约定年终奖计算方式及发放金额,且非员工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以员工离职为由拒绝发放年终奖的,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小张于2021年2月10日入职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和《聘用及定薪通知书》,约定:1.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2月10日至2024年2月9日;2.每月固定工资4000元、绩效工资2500元、年终奖13000元(年终奖将根据当年服务年限时间按日折算及当年个人绩效考核、公司业绩计发,早于年终奖发放当日离职的员工年终奖不予发放)。
2021年9月至11月,小张受伤休病假期间,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后小张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公司主张:根据《聘用及定薪通知书》约定,早于年终奖发放当日离职的员工,年终奖不予发放。小张在年终奖发放日前离职,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年终奖发放条件。
裁判结果
仲裁裁决不予支持小张的年终奖请求。后小张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年终奖13000元。法院经审理判决公司向小张支付年终奖11916.67元。理由如下:
原仲裁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未提起诉讼,视为对“违法解除”的结论没有异议。在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公司无权以小张在年终奖发放日前离职为由不发放小张的年终奖金。且公司没有提交足以证明小张未完成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的证据。因此,法院综合小张工作时间占全年度的比例、双方约定年终奖金额、合同解除原因等因素,酌情判决公司向小张支付年终奖11916.67元。
案例二
双方未约定年终奖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自身经营状况及劳动者工作情况,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小李入职公司任管理运营岗位。2018年8月,公司以小李不服从工作安排、旷工等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后小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公司表示是否发放年终奖由公司根据经营自主权决定,且与小李同级别、同待遇的员工,有的发放了年终奖,有的则没有发放。
裁判结果
本案经仲裁、一审、二审,最终对小李主张的年终奖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约定年终奖,小李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双方对年终奖进行了约定。
2.年终奖是否发放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范畴,需对劳动者整年度的劳动情况进行考量并在年终后发放,而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8月10日已解除,公司无法对小李进行年终评判。
3.根据另案查明的事实,造成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无法进行年终评判的过错在小李,故小李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年终奖的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析
一、对于年终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没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奖金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对于工资类年终奖,比如“十三薪”或明确约定以固定金额形式发放的年终奖,裁判机关倾向于将此种薪资认定为普通劳动报酬,企业经营困难等不构成不予支付年终奖的理由。
对于绩效考核类年终奖,用人单位一般会通过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约定根据企业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员工表现等因素,综合决定是否发放以及发放金额等。
二、审判实务中,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会结合劳动者的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工作表现以及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不能享有年终奖,但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导致,且劳动者已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而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及表现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三、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明确约定年终奖,用人单位根据经营状况、员工贡献、岗位是否稀缺等因素有选择性地发放年终奖,劳动者离职后,主张支付年终奖的,一般难以获得支持。
(来源:广州工会客户端 撰稿人:广州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刘玉芳律师 策划:广州市员村工人文化宫法律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