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今年1月,外来务工人员小李跟随老乡来到惠州务工,在某建筑工地从事扎铁工作。两个月前,他在工地上班时被高处掉落的钢筋砸伤头部,导致大脑出血,工地负责人将小李送往就近的医院,进行抢救治疗。
建筑施工行业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具有作业环境复杂、安全风险高的特点。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施工项目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工伤事故的风险也随之增加。如何保障建筑业从业人员和施工单位的工伤合法权益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热点。建筑工程项目应如何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可以享受什么待遇?近日,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就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政策进行详细解答。
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有关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机电工程、交通运输工程、铁路工程、水利工程等相关行业的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施工一线务工人员,应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施工一线务工人员不幸发生工伤后,可以享受哪些工伤待遇?该负责人指出,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参保且已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参保期内发生工伤的人员可按《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级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死亡或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文中开头小李的遭遇,经当地人社分局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取证,小李此次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7级伤残。当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核发了符合工伤保险政策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出具的《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建筑施工企业没有为施工人员办理参保、施工人员发生工伤的,或以建设项目参保、但施工人员在保险生效时间开始之前或保险终止时间之后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各建筑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伤保险参保工作,共建安全、和谐的建筑施工环境,为城市的发展添砖加瓦,为每一位建筑工人的幸福和安全保驾护航。
惠州日报记者骆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