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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自己的车送外卖,骑手与站点构成劳动关系吗?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35 时间:2024-11-04

  外卖骑手是平台经济下产生的一种新型就业形态,灵活就业模式使得骑手的工作具备较高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而这也恰恰是外卖骑手的劳动关系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的重要原因。近日,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外卖骑手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确认了外卖骑手与外卖配送站点的劳动关系。

  外卖骑手工伤赔偿引争议

  劳动关系确认成诉讼焦点

  某餐饮服务公司根据与某外卖平台签订《配送服务合同》,代理该外卖平台在韶关市浈江区的业务。浈江站点于2021年2月招聘钟某作为外卖骑手从事配送工作。在职期间,钟某通过外卖平台App接单后,驾驶自己的摩托车从事送单工作。钟某以登陆外卖平台App的形式进行工作打卡,区域站点站长在包括钟某在内的站点骑手微信群中对骑手进行排班、安排打扫站点卫生。钟某每月收入由单量提成(总单量×每单提成)、雨天加班补贴构成,若存在差评、提前点击送达、早会未签到或旷工等情形,则进行扣款,在扣除保险费、服务费后,计算出钟某收入。站点站长每月按上述方法计算骑手工资并制作《站点工资表》,发放给包括钟某在内的骑手进行核对,提交至某外卖平台,由平台发放工资给钟某。

  2021年9月,某餐饮服务公司引导钟某以微信扫描二维码的形式签订了一份《外卖配送员协议》,约定双方系独立的民事承包关系。2022年1月21日,钟某在配送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并被送医治疗,之后未能返回站点接单。2022年3月1日,钟某的骑手账号注销。后钟某因工伤赔偿事宜与某餐饮服务公司协商不成,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餐饮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机构驳回钟某的仲裁请求。钟某不服,遂提起诉讼。

  法院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钟某与某餐饮服务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分析双方是否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和经济隶属性。

  钟某需根据某餐饮服务公司运营管理的站点管理人员排班安排,进行上班打卡考勤,遵守某餐饮服务公司的规章制度,未按时上班打卡的有相应的惩罚,且请假需经过站长同意,请假休息未经同意按旷工处理,平时还要参加早会、例会,雨天加班等有一定补贴,说明钟某的日常工作受餐饮服务公司的管理,体现了较强的人身依附性。

  虽然钟某自备车辆从事配送业务,但是合理利用自有生产工具是共享经济下优化资源配置的体现,相较于市场信息等核心生产资料而言,钟某自备车辆的事实不足以成为否定劳动关系的独立要素。某外卖平台根据某餐饮服务公司的授权向钟某发放工资。据此,钟某从事的是某餐饮服务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该劳动报酬作为钟某的主要生活来源具有持续的稳定性。因此,某餐饮服务公司与钟某之间具有较强的经济隶属性。

  某餐饮服务公司以《外卖配送员协议》抗辩双方之间为承揽关系。该协议是2021年9月签订,而钟某是2021年2月入职的,且钟某入职后与餐饮服务公司之间的实际履行情况和餐饮服务公司所述的承揽关系并不相符。法院对餐饮服务公司认为其与钟某之间为承揽关系,并按照《外卖配送员协议》实际履行的主张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钟某与某餐饮服务公司之间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和经济隶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最终,浈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2021年2月26日至2022年3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餐饮服务公司不服,上诉至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南方工报全媒体记者徐亚辉 通讯员唐梁莹珠 戴书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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