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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工伤保险,不影响工伤认定权利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8 时间:2024-11-01

  小鲍于2024年5月入职上海某餐饮公司,担任厨房切配工。工作第一周,因为机器突发故障,导致他左手食指骨折。小鲍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但公司人事告诉他,公司是一家小微企业,目前大部分员工没缴纳社保,所以去申请了也没用,拿不到相关待遇,公司可以为他报销治疗受伤手指的医药费,但其他就没啥待遇了。小鲍感觉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否影响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呢?笔者来谈谈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工伤认定申请不以工伤保险缴纳为前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对此也有规定。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工伤认定既可以由用人单位提出,也可以由劳动者本人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而且此项申请权利不以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为前提。因此,在本案中,小鲍所在单位以未缴纳工伤保险为由拒绝为他申请工伤认定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仍需承担工伤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同时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还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保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本案中,小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申请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保经办机构依法追偿。直至用人单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才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相关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劳动报 张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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