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员工不会抽烟喝酒为由调岗
事件回顾
近期,劳动报接到一起读者来电,反映自己因“不会抽烟喝酒”而被公司新上任领导调整岗位。毛先生今年40来岁,是上海一家纺织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已经在岗位上任职了18年。据其透露,新上任的经理对自己常有不满,近期向自己发送了调岗通知书,要将他调往所在公司下属分公司的招待所去做一般的工作人员,工作内容主要是给保安保洁人员做培训。
“这工作内容跟我平时负责的有出入,并且,最主要的是他给出的理由很离谱,就是说我不会抽烟喝酒,不适应办公室主任这个岗位。”毛先生表示,“我在这个岗位上干了这么多年,怎么会不适应?”毛先生与该公司签订了两份合同,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均还在有效期限内。
据了解,目前双方经初步协商,毛先生即刻调往新工作岗位开展工作,但在半年内,薪资待遇仍然按照原有岗位进行发放。
网友声音
此事引起不少网友讨论,声音不一。
不少网友对本案例中毛先生的经历表示气愤,认为该单位过分行使了用工自主权,没有给予劳动者充分的尊重。“人家已经在岗位上从事了这么多年,如果认为他不胜任该工作岗位,可以出示相关证据证明,再对其进行岗位调整,而不是一言堂!”“办公室主任不会抽烟喝酒都要被针对啊,若是销售岗位我觉得还有一点道理!”
也有网友指出,可能公司想提拔新人,并且答应先给毛先生保留半年的原有岗位待遇,“也算是体面地给了一个台阶了”。但也有网友不买账,认为若没有正当理由,毛先生有权拒绝调岗。
还有网友从自身经历出发感慨道,在实际工作中,劳动者很难拒绝公司的岗位调动安排,“即使拒绝之后继续留在原有岗位,以后的日子也不会好过。”道出了在意见分歧中,劳动者对抗企业的弱势处境。
专家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评论人士结合本案件指出,“调整员工岗位,最起码要有合理合法的理由,并且与员工充分沟通协商。结合工作岗位要求来看,以不会抽烟喝酒为由对办公室主任进行调岗,明显缺乏合理性。”
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生产经营或管理调整时,首先应当选择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尽量通过变更或补充签订劳动合同方式完成调整;若未能协商一致,在基于用工自主权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地点时,也要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
作为劳动者,也应理解用人单位发展需要,在岗位发生调整时,充分了解对自己权益的影响,积极与用人单位开展协商,共同寻求调整变化中的和谐。
(劳动报 整理:朱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