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问 | 单位设立前与我签订劳务合同 我们之间还能认定劳动关系吗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阅读量:211 时间: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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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问】

  原标题:单位设立前与我签订劳务合同 我们之间还能认定劳动关系吗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是北京一家个体加工站的员工。2023年6月,在加工站尚未进行工商登记时,我在工作站提供的劳务合同上签名捺印,合同内容包括我的基本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及要求、劳务报酬及支付方式、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等条款。

  在签订劳务合同一个月后,也就是2023年7月,加工站经核准设立。随后,加工站又在上述劳务合同上加盖了公章。

  但是,在此期间,我与加工站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请问,我在加工站设立前签订的劳务合同,能认定为劳动合同吗?

  北京 张先生

  为您释疑

  张先生您好!

  在您与加工站的案件中,争议焦点是涉案合同能否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依据相关法律,需要从如下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您在加工站尚未进行工商登记取得民事主体资格时,即在该站提供的劳务合同乙方处签名捺印,此时合同效力待定。加工站经核准设立后,在劳务合同上加盖公章,合同正式成立。

  虽然您与加工站签订的合同名为劳务合同,但合同中约定的相关内容具备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性质不能仅凭双方签订协议或者合同的名称来判断,而应当重点审查双方协议约定的内容。

  其次,您与加工站签订的合同约定了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及要求、工作时间、相关报酬及支付方式,明确了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具有书面劳动合同固定双方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作用,不因缺少必备条款而无效。

  再次,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其支付二倍工资。其目的是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履行法定义务,以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加工站在设立前即与您签订了合同,并且该站设立成功后,相应权利义务由该站承担,合同的签订时间并不影响加工站已与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

  因此,即便您与加工站签订的合同名为劳务合同,但合同内容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且双方实际履行了这些条款,在实践中则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认定为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您可联系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寻求帮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法官 庄丽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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