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参加早于上班时间的早会 被解聘是否违法
案例
2016年11月7日,顾某入职苏东公司。苏东公司制度规定上班时间为8:30。2022年9月5日,公司部门负责人通知顾某次日7:30开早会,顾某告知负责人家中有事,无法提前到公司。此后公司连续3天通知提前一小时开早会,顾某均表示不能参加。但顾某在每日早会前都会按照要求将所需数据统计表通过微信发送给负责人。
2022年9月14日,苏东公司以顾某多次拒绝参加早会,属于《员工守则》中“拒绝接受上司合理、合法的指令,或拒绝分配的工作”情形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顾某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经过仲裁及诉讼,顾某的主张得到支持。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通知的早会时间早于上班时间,属于变相强迫员工加班,劳动者可以拒绝接受。
来源:08-26《江苏工人报》
分析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若超出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则属于加班。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双方约定的上班时间前开早会,其实属于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的工时,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这本质上属于用人单位变相、强行要求劳动者加班。
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要求劳动者加班,除非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如产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情形时,允许用人单位单方安排劳动者加班,否则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确认;若劳动者拒绝的,用人单位不能以其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听领导指挥等理由处分、解聘,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即便规章制度中有相关规定,本质上也属于内容违法的条款。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当劳动者休息权和用人单位管理权发生冲突时,应充分考虑加班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行使用工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