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交流社群二维码 加入HR交流社群,
50万HR人在这里

注明“工资已领取” 这样的格式条款有没有法律效力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阅读量:79 时间:2024-09-24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陈某入职某安保公司,负责住宅区的保安工作。2023年11月18日,陈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公司要求,陈某在一份离岗证明上签字,其中载明陈某为自愿离开工作岗位。当日,该公司还要求陈某在一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上签字。该证明为格式条款,主要内容为:“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个人要求单位随工资发放社保待遇并已领取;已按标准领取工资、加班工资等各项待遇,与单位无任何纠葛。”

  2023年12月15日,陈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23年10月份、11月份工资共计10000元。对此,公司提交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及离岗证明,主张陈某为自愿离职且已与公司没有工资方面的任何纠葛,但未能提交其他任何可证明已支付工资的凭证。

  仲裁委查明,在陈某在职期间,该公司系次月或者隔月发放工资。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支持了陈某要求公司支付工资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陈某系公司员工,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因此,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举证。本案中,对于陈某的工资支付情况,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公司提交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虽载明陈某“已按标准领取工资、加班工资等各项待遇,与单位无任何纠葛”,但该条款系公司单方制作,属于格式条款,并不能证明双方就工资问题已协商一致,工资是否实际结算完毕,要看具体的工资支付凭证,公司未提供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按照公司支付工资的规律,公司在陈某离职时未结清工资的可能性较大。由于该公司未能提供已支付工资的凭证,陈某要求支付工资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在与劳动者的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劳动者会稀里糊涂“被签订”一些不公平条款。为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仲裁机构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要审慎审查双方证据效力,对双方签订的文件内容的合法性有清晰的判断。

壹人事目前可提供企业社保代缴社保账户托管电子工资条薪资代发节日福利员工花名册智能入职员工商保积分福利员工学习移动考勤等一站式人力资源服务。咨询壹人事“在线客服”或致电400-189-1900了解更多,也可以点击官网顶部【注册】,体验壹人事的各项产品。

产品与服务 产品与服务 更多 >
热门HR资料下载

热门HR资料下载

更多 >
热门总榜

热门总榜

换一换
1
北京退休人员看过来!算算您一个月能够多领多少钱
2
壹人事平台2024年6月社保缴费截止日
3
2024年全国社保公积金调基最新政策,70+地区最新通知(7.24持续更新中...)
4
壹人事积分福利主要功能介绍-企业端
5
壹人事HR文库 | 人事资料一键下载,云端存储,高效管理
6
壹人事平台2024年8月社保缴费截止日
7
壹人事平台2024年7月社保缴费截止日
8
壹人事平台2024年9月社保缴费截止日
9
壹人事积分福利是如何收费、签约并进行在线操作的?
10
深圳用人单位社保费申报缴纳操作指引——社保费申报缴纳(@深税小程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