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职工不愿意应酬 企业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只要提前三天通知,就可以解除试用期员工劳动合同?
阿明自述,他应聘进入一家新能源开发企业,担任行政助理一职。企业与他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并约定两个月的试用期。阿明说,由于企业需要对外推销业务,加班加点成为家常便饭。对此,他都能忍受。但令他不能忍受的是,企业领导宴请客户时,还要求他陪吃陪喝。
前几天,领导对他说,晚上有个饭局,要求他参加。阿明婉拒,说自己要参加摄影班学习,再说,自己也不擅长喝酒聊天。领导当时没说什么,翌日,他就接到人事部门的通知,说他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提早三日通知他解除劳动合同,并让他办理移交手续。阿明气愤地说:“实在想不通,难道试用期职工只要一句不符合录用条件,提前三天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潘丽娜律师认为,试用期是指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当事双方进行考核、选择的期限。试用期不仅需要包括在书面劳动合同内,其执行也有严格规定。
企业如果以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有相应的步骤和要件。首先,用人单位在设立试用期时,就必须明确录用条件,而这些条件应该是具体、合理、实用性强且可考核的。录用条件需要事先公示或告知员工,比如在招聘条件中明示,或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次,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内的员工并不是一句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而应该对这些员工进行客观真实的考核,并保留员工确认的考核结果。再次,如果用人单位决定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也必须在试用期内提出。一旦过了试用期,就不能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最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试用期员工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听取工会的意见,还需要保留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如考勤记录、工作成果、绩效考核结果等。
显然,阿明所在的企业仅凭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句话,提前三日通知就想解除他的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
潘丽娜还指出,即便企业的解除劳动合同过程完全符合流程和步骤,但将试用期职工不参加下班后饭局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纵然职工是行政助理,这个理由也是荒唐的,无法成立。
(劳动报 赵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