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两个月内迟到28次被辞退 法院: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来源:中国法院网 阅读量:219 时间: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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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员工在两个月内迟到28次,用人单位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员工向用人单位索赔6万余元,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近日,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被二审维持。

  原来,王某于2018年入职某公司,后升任主管职务。该公司员工考勤管理明确规定,主管岗位的上班时间为上午8点30分至12点,下午13点30分至18点,以及“两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6次(含6次)以上的员工,视为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要求,公司有权无偿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将考勤管理规定打印版交全体员工传阅并签字。

  2023年4月至5月期间,某公司发现王某迟到次数高达28次,据此,某公司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不服,申请了劳动仲裁。后王某不服仲裁驳回其请求的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上班的时间为上午9点到12点,下午13点到18点,并未迟到,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金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认可其离职前的岗位为某公司运营主管,且认可员工签阅表上的签字是由其本人签署,王某对某公司提交的考勤、假期管理制度及考勤制度补充规范,已签字确认,证明王某本人知晓该制度及规范。王某作为主管,其工作时间为上午8点30分至12点,下午13点30分至18点。王某称其工作时间为上午9点到12点,下午1点到6点,以及某公司提交的规章制度与其签字的规章制度不符的主张,均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王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不予采信。

  某公司提交的打卡记录证明,王某在2023年4月至5月期间迟到次数高达28次,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故某公司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并不违法。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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