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连上一百多天班后突发疾病死亡 法院:用人单位违法用工行为与员工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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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用人单位违法用工行为与员工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副题)
人民法院报讯(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高嘉侃 张璐)余某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到岗三个多月后突发疾病死亡。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认定用人单位应承担20%赔偿责任。
2023年2月,余某和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23年2月至2024年1月。合同签订后,余某被公司派往舟山市某海岛项目工地。2023年5月25日,余某因身体不舒服,请假在宿舍休息。5月28日上午,余某到工地工作,后因身体不适工作半天后继续请假休息。当天,两名同事下班后前往探望,发现余某病情严重,于是将其送往当地卫生院就诊。晚上6点半左右,余某自觉身体非常难受,就请同事将其送往岱山某医院就诊。晚上9点,余某被岱山某医院诊断为肺部感染、呼吸衰竭,后经抢救无效于6月1日凌晨死亡。
社保部门认为,余某突发疾病被送至医院抢救,抢救无效宣布死亡时间已超过48小时,不予认定为工伤。后余某亲属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要求某公司对余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某公司辩称,余某的工作强度不大,即便存在加班情况也是其主动申请,不存在其身体已经吃不消或者过于劳累等情况。另外,余某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和病毒感染所致,其在感染病毒后未及时就医延误治疗才致使病情恶化,与公司无关。
为查明事实,一审法院法官向余某生前就诊时的主治医生了解情况。经了解,从整个病情发展分析,余某系因感染肺炎链球菌导致后续发展成脓毒血症、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该疾病不属于基础病,为急性疾病,多发于冬、春季或流行性感冒多发时间,若患者免疫力下降或细菌毒力较强均易感染,一般开始在上呼吸道定植,出现发热、咽痛、流涕等上呼吸道感染症状,未积极治疗会发展成支气管炎或肺炎,若不进行有效治疗,就会演变成重症肺炎,继而出现脓毒血症、呼吸衰竭。
另查明,2023年2月至2023年5月期间,除4月6日休息外,余某在104天的时间里均处于上班状态。显然,某公司对余某的用工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长时间紧密、连续、不休假的工作导致过度劳累,进而可能产生免疫功能受损等各类身体健康问题,是一般人应知晓的生活常识。根据法院向余某主治医生了解,余某系在感染肺炎链球菌后病情持续加重而不治身亡。由于该病在免疫力下降或细菌毒力较强的情况下均易感染,可见其生前劳累、免疫力低下是感染致病菌的诱因。某公司的违法用工行为显著增加了余某感染的风险,可确认某公司的违法用工行为与余某死亡之间存在一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结合余某自身疾病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认由某公司对余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侵权赔偿责任,即39万余元,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合计金额为40万余元。
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不仅是法律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保障,同时也是对劳动者身心健康的保护。在现代社会的用工环境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身心健康负有更高的注意和管理义务,应当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保障员工基本的休息休假需求。劳动者自愿加班,不能成为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理由。因此,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法等法律相关规定,实行合法合理的工时制度,保护劳动者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