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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未请假外出返岗时遇车祸算工伤吗?芜湖中院:算!

来源:合肥在线 阅读量:191 时间:2024-08-29

  职工中午在单位食堂用过中餐后,没有履行请假手续外出回家,在返回单位的途中遭遇车祸,能否认定为工伤?8月28日,记者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判决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件,维持了芜湖市南陵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何某是安徽某公司职工。事发当天中午,在公司食堂用过午餐后,为处理个人事务回家,12时45分左右,何某驾驶电动车由北向南返回公司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无事故责任。

  随后,何某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经过调查核实,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但是,何某所供职的安徽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南陵县法院一审认为,何某在公司用过中餐后,为处理个人事务外出回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骑行电动车行驶方向为由北向南前往公司方向,事故发生地点位于何某居住地前往公司所在途中,属于合理的“上下班途中”的范围,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正确,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安徽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安徽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就餐时间属工作间歇而非下班时间,何某在就餐期间未经报备私自离厂外出办理个人事宜,属于在上班期间未履行请假手续外出,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也不属于“合理时间内的上下班途中”,因此不属于工伤。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何某利用午餐时间,为处理个人事务回到家中,当日12时45分许,在自住处骑行电动车前往公司途中发生其本人不承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视为上下班途中”的目的要素及“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要素。

  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王书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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