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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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6
8月14日,务工人员孙先生来电称,近日自己已经年满60周岁,但还无法领取养老保险。公司通知孙先生因为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要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并重新签订劳务合同。孙先生问,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针对孙先生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律师表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属于法定的劳动合同终止事由,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杨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亦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与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属并列关系,均可产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论其是否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
有部分观点认为,应当对劳动者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进行实质审查,如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就应当以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杨律师不认同上述观点,他认为:首先,上述观点没有法律依据;其次,用人单位未购买社会保险致使劳动者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就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因此无需另外的救济途径。
综上,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属于法定的劳动合同终止事由,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四川工人日报记者 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