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辞而别,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理?
2018年4月,李某入职某制衣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李某缴纳社保费。李某每月工资由基本工资2800元及加班费组成,制衣公司每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上个自然月的工资打入李某银行卡内。
2020年11月1日起,李某未到公司工作,公司在11月10日支付了李某10月份工资后未再向李某支付工资。
2021年3月17日,李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即日起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2021年3月24日,李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李某与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16日期间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
李某称因公司违法在先,故于2021年3月17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在此之前,他仍是公司职工,公司应当支付其基本工资。
制衣公司则辩称,李某于2020年11月1日起未到公司上班,属于自动离职,双方劳动关系自2020年11月1日起解除,不存在2020年11月1日之后的工资。
本案争议焦点:员工自行离职,劳动合同是否自动被解除?如何确认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
裁审结果
法院确认李某与某制衣公司劳动关系解除日期为2021年3月17日。因李某自2020年11月1日起未提供劳动,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11月1日起处于中止状态,经济补偿金年限以实际工作年限为依据计算。
点评
在日常工作中,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并不少见。员工“自动离职”,劳动合同会被“自动”解除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的方式有三种,分别是《劳动合同法》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没有任何一条提到“自动离职”属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方式,因此,《劳动合同法》中并不存在劳动合同“自动解除”的概念。
如果有员工不辞而别,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理?员工“自动离职”后,用人单位不能对此不管不顾。如果用人单位并未对该员工做出开除、除名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双方一直未办理手续,也未对员工是否属于离职达成过合意,那么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真正解除。
用人单位还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做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才能视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由于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只有当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才发生解除效力,所以直到员工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时,双方的劳动关系才予以解除。
本案中,虽然李某几个月未到公司上班,但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不能视为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因此,李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送达到公司之日,才是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日。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前提是劳动者已提供了正常劳动,虽然李某与制衣公司在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16日期间劳动关系并未解除,但李某未提供劳动,公司也就无需支付这期间的工资。因制衣公司未依法为李某缴纳社保费,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李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报 文 何永强 摄 展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