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误工年龄劳动者还能主张误工费吗?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246 时间: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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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法律规定,误工费是赔偿义务人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误工时劳动者能够证明自身有收入的,可以索要误工费用。一般情况下,主张误工费的法定年龄为女性16至55周岁、男性16至60周岁。然而,在一起车祸中受伤的郭某某68周岁,明显已经“超龄”。那么,对于他的误工费主张,法院会作出怎样的裁决呢?

  ——基本案情——

  68岁老人被撞伤

  要求支付误工费

  去年5月,邹某某驾驶一辆重型厢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在某路段与同方向驾驶电动三轮车的郑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两车受损,郑某某和电动三轮车乘车人郭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郭某某被救护车送到当地某县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头部受伤,右侧第7肋骨骨折,第2腰椎左侧横突骨折,手指损伤,左肩部损伤”。住院治疗39天,并先后支付医疗费20000余元、救护车租用费85元、出院后回家交通费30元。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邹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电动三轮车驾驶人郑某某及乘车人郭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时,某某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承保了邹某某所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后经某某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给出鉴定意见:“酌情给予误工期105日,护理期45日1人,营养期45日。”郭某某支付了1600元鉴定费以及300元交通费。

  就保险赔付问题,郭某某与某某财险公司产生分歧,郭某某认为,对方应该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书就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进行赔偿,而某某财险公司认为,郭某某已经68周岁,不存在误工的情况,故拒绝支付误工费。郭某某将某某财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

  应给予相应赔偿

  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郭某某主张的鉴定费1600元及误工费18000余元。某某财险公司表示,郭某某的伤情并没有达到伤残标准,不需进行伤情鉴定,所以鉴定费不应包含在赔偿范围内。同时,郭某某是农民,无固定收入、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且其已经68周岁,超过法定务工年龄,所以不应赔偿。

  对于上述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一审法院认为,鉴定费是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原告本次整个伤情的规范评价,不因伤情未达到伤残而发生性质上的改变,是原告的财产利益因交通事故受到的客观损害,故法院予以采信;误工费18672.45元是根据当地2023年度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64909元÷365日×105日计算所得,按照法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原告系农民,根据其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能够证明郭某某从事农业,故法院予以采信。对于某某财险公司提出的郭某某已经68周岁,超出法定年龄的说法,法院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述证据和事实的采信和认定状况,法院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郭某某造成的损失共计49000余元。依据法律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次交通事故,席机动车一方全责。且事故发生时,某某财险公司承保该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依照法律规定赔偿郭某某的全部损失。上述损失中医疗费20812.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70元、营养费900元,由某某财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责任限额内赔偿18000元。上述三费剩余费用及鉴定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30000余元,由某某财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某某财险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某某财险公司认为,村委会证明中记载,郭某某养了2头牛和1头猪,真正能带来的年收入按照市场行情不超2万元。郭某某68周岁,已超法定务工年龄,而此证据只能证明其为农民,无法证明其真实收入金额,一审法院认定郭某某误工费18000余元不合理。

  二审法院认为,郭某某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村委会出具的其职业为务农的证明。结合郭某某向二审法院提供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可证明其收入来源系从事农业的事实。郭某某68周岁虽已超过法定务工年龄,但其无其他收入来源,且其实际以务农为生。某某财险公司虽然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采信的误工费每日标准与郭某某的实际收入不符,但其不能举证证明郭某某的实际收入状况或者依法应当采信的当地农民误工费标准,故一审法院参照当地2023年度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64909元标准计算误工费,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二审法院对某某财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因此,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北工人报记者李华 实习生董墨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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