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不愿加班被待岗 律师表示企业系滥用管理权
小史说,他怎么也没想到,因为自己一句话得罪了老板,被老板强迫待岗。
日前,带着满腹心思,他向本报咨询。小史说,他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平时说话做事都是“粗线条”。一个多月前,已到下班时间,老板却要求他吊装钢板。他瞄了一眼刚卸下的钢板,对老板说,因为家里有事,不想加班。老板大手一挥,不愿干就滚蛋。
他原以为老板就是一句气话,哪知,第二天他去上班,被领班告知,他的岗位暂时没有工作,如果还想待在公司,就先待岗。不过,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小史说,这不,都待岗一个多月了,还在待着,这什么时候是个头,企业可以任意让职工待岗吗?
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潘丽娜律师认为,为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和安全,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加班既有时间限制,也有本人同意的规定,因此,只要不涉及国计民生、重大紧急事项等,加不加班,职工有选择的权利。因此,小史不同意加班,其行为没有任何过错。
而没有过错的行为,却遭到用人单位的刻意刁难,劳动者就应该无辜遭受磨难?事实上不应该!潘丽娜表示,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根据用人单位安排,按时按质完成任务,获取相对应的报酬,这就是一个正常的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而与之相对应的,用人单位安排适宜的工作并予以科学管理,也是工作职责所在。
假设企业经营困难或因不可抗力导致停工、停产等情形发生,需要劳动者待岗,或因为劳动者原因而导致的待岗,作为用人单位来说,要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要么有过硬的法定理由,同时,也要按法律规定发放待岗期间的工资。而小史所在的企业,仅仅因为小史不愿加班,一言不合就逼他待岗,且没有待岗的理由和说明,也没有法定的待岗情形出现,这是无视法律、滥用企业自主管理权的典型做法,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潘丽娜还认为,即便企业确因停工停产而导致小史待岗,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也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而这些情形根本没有出现,这些规定也不适用于小史。而企业对“待岗”的小史只发生活费的做法,肯定是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报 赵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