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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安排员工待岗后未协商便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100 时间:2024-07-29

  7月26日,务工人员张某咨询称,2022年6月,他入职某工程建设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张某从事文员工作,固定月薪。劳动合同履行期间,2023年5月,公司以停工休整为由,向张某下达了《待岗通知书》,通知张某自2023年6月起停工待岗。2023年11月,公司以张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通知张某将于2023年12月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对公司的一系列操作非常气愤,有意申请劳动仲裁。张某想知道,单位安排员工待岗,在没有达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针对张某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王英占指出,用人单位在张某待岗期间,以张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情形,张某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金。

  王英占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赔偿金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

  本案,用人单位在张某待岗期间,以张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在没有对张某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情况下于2023年12月单方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金。

  王英占提示,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根据法律规定核实,待岗期间用人单位的薪资发放是否合法。

  (四川工人日报 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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