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要付双倍工资?不一定!
李某与公司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后因旷工被解除劳动关系,遂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但最终未能如愿。
案情简介
李某系某品牌管理公司员工,在某商场专柜从事销售工作。该公司按月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4月底开始,公司多次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通知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双方通过微信就劳动合同条款问题进行商议,李某提出部分合同条款不合理,公司配合修改了条款,并把劳动合同文本邮寄给李某,但李某仍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不了了之。几个月后,李某因旷工被解除劳动关系。离职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品牌管理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未支持该项仲裁请求,李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于2022年4月底开始多次就合同条款进行磋商,劳动者以条款不合理为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多次与劳动者协商沟通条款,并按劳动者要求修改了条款,用人单位已就签订劳动合同进行诚信磋商,其提供的合同文本也基本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且用人单位按期支付工资及缴纳社保,并不存在其他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在此情形下,不签订劳动合同并不能给单位带来额外利益。退一步说,即便合同条款存有瑕疵,双方仍可通过后续程序予以完善,不应消极拒签并以此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故对李某主张的2022年5月起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本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既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利的重要保障,又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为避免和减少劳动纠纷,双方都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劳动者,应当积极与用人单位及时协商,按照法律规定提出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也要及时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在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考虑用人单位是否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与劳动者积极磋商,如果已经尽到诚信磋商的义务,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或者因为其他不可抗力、意外情况等用人单位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订立的,不属于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形。但需要提醒的是,如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在保存相应催告证据之后,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避免承担不利后果,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通讯员 姚丽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