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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公司通勤车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为视同工伤?

来源:河南社保 阅读量:136 时间:2024-07-01

  某职工乘坐公司通勤车上班途中突发疾病,送医院后在48小时内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因脑干出血死亡”。该人员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视同为工伤?上下班途中是工作场所的延伸,是否应当将上下班途中作为工作场所?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要求突发疾病必须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在本例中,发病即便是在通勤车中,仍然是在上下班途中。除司机外,其他职工在乘坐通勤车时不是在工作,因此乘坐通勤车时发病不是工作时间,也不是工作岗位,不符合认定视同工伤的条件。

  所谓“延伸说”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上下班途中不是工作时间,也不是工作场所,更非工作岗位,上下班途中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存在比较明显的区分,不能仅因为两者之间存在关联性,便将两者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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