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促销让利,员工私下套现,被解雇冤不冤?
节日促销、周年让利、老客福利……各式各样的优惠活动令人眼花缭乱,最熟悉规则的收银员工却利用职务便利,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盘。
案情回顾
2019年4月,小吴入职一家贸易公司,从事门店前台收银工作,并收到了一份《员工手册》。手册中规定:“严禁倒卖从公司购买的任何产品、券或卡,倒卖公司发放的员工福利性产品。”
2022年1月起,贸易公司举办让利促销活动,消费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后,消费者可通过会员账户领取相应的电子优惠券,结算时可抵扣消费金额。
9月,一顾客在门店消费290元,小吴让顾客先将货款汇入自己的个人银行卡,当多位顾客的消费金额满足优惠门槛后,小吴再用自己的会员账户下单领取优惠券,以优惠抵扣的形式进行结算,从而套现获利。
10月,小吴再次要求另一顾客将货款370元打入他自己的银行卡,同样累计消费金额后,使用亲友会员账户的优惠券下单支付。
此后,小吴继续用这样的方式套现,共计7次,获利700余元。
12月,贸易公司发现小吴存在套现行为,以小吴破坏销售政策实施、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通知工会。
小吴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剩余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5.1万元。
法院审理
贸易公司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了《员工手册》,并告知了小吴,该手册能够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商家开展发放消费券、消费返利等让利促销活动,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顾客,刺激消费。小吴作为门店前台收银,熟知公司的让利促销政策,但却多次利用工作便利,私自收取顾客货款,使用自己和亲友的会员账户中的优惠券进行结算套现。
虽然获利数额不大,但行为具有不正当性,破坏了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秩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贸易公司据此解除与小吴的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向小吴进行法律释明后,其认识到自身行为不当,给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自愿放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
最后经法院调解:
双方确认劳动合同解除,贸易公司支付小吴剩余工资等费用2万余元,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合法有效。
合法有效是指规章制度的制定内容、制定程序、内容公示都要合法。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合理,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能有损害劳动者权利的内容。规章制度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且要向劳动者公示。
▲ 劳动者的行为应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
对于“严重违反”的界定,一般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职责要求,从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动机、次数、后果、影响、损失等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严重违反”的认定不能仅凭损失金额进行判断,如果行为存在主观恶意,给用人单位经营秩序或业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尽管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大,也应当认为达到了“应予解除劳动关系”的严重程度,用人单位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江苏高院、南通中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