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人事logo
去壹人事APP浏览
HR交流社群二维码 加入HR交流社群,
50万HR人在这里

凭借证书“挂靠”协议,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来源:成都人社局 阅读量:145 时间:2024-06-07

  本期关注

  有些人考完资格证以后不到单位上班,而有些用人单位为了符合相关要求、降低用工成本,往往会养证不养人。这就导致了人证分离情况的存在——实际工作人员没有证,而没有工作的人员却是持证的。这种证书挂靠关系中,持证人与企业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邓某通过中介公司将一级建造师证书转到某建筑公司挂靠,挂证期限至2022年10月底。钱某是该建筑公司(成都分公司)项目经理,双方达成了一份证书使用协议,邓某在挂证期间,证书由钱某进行使用,使用期间购买社保的相关费用由钱某所在的成都分公司承担。挂证期限到期后,钱某未与邓某续约挂证事宜,公司也未将邓某证书退出,由此给邓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随后,邓某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四川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邓某的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公司与邓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劳动争议案件中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不能仅从形式上审查主体是否适合、是否存在相关书面协议,还应重点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构成要件、是否发生实际用工、劳动者是否提供有偿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规定,邓某提交的《四川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且邓某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接受该公司的劳动用工管理,从事了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认定劳动关系的前提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具体劳动。但本案中,邓某与公司之间的证书挂靠行为不属于劳动关系范畴领域所调整,故不能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启示

  实践中,某些企业为满足某些行业的准入要求,常常会与拥有行业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合作,让其将证书注册到企业,约定使用时限并支付一定费用;持有证书的人员通常不用到企业上班,只需在某些情况下“出场配合”。然而此类挂靠情形往往难以厘清持证者是否与挂靠方存在劳动关系,持证者在以劳动者身份维权时,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在此提醒大家:资格证书,尤其是建设领域的资格类证书必须“证在人在”,持证者和相关企业不能以挂靠形式使用,以保证工程质量。否则,一旦出问题,会给持证者和相关企业带来巨大风险。

壹人事目前可提供企业社保代缴社保账户托管电子工资条薪资代发节日福利员工花名册智能入职员工商保积分福利等一站式人力资源服务。咨询壹人事“在线客服”或致电400-189-1900了解更多,也可以点击官网顶部【注册】,体验壹人事的各项产品。

产品与服务 产品与服务 更多 >
热门HR资料下载

热门HR资料下载

热门总榜

热门总榜

换一换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