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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离职员工列入“黑名单”并广泛传播 并非用工自主权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阅读量:167 时间:2024-06-05

  小秦沮丧地从一家公司的大门前离开。这已经是拒绝他的第二家公司了。

  两个月前,小秦与原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他原以为凭自己的工作经验和技能,能很快找到下一份工作。没想到在先后应聘两家公司的过程中,他明明在笔试、面试阶段都表现得很好,最后得到的却都是不予录用的结果。小秦想弄明白是怎么回事。他向两家应聘企业的HR侧面打听了好几次,终于了解到,原来是原公司有一份“黑名单”,无论什么原因离职的员工都会被列进去。近期,原公司就将小秦列进了这份“黑名单”,并将有关信息告知包括这两家公司在内的同行业其他企业。因此,即使小秦通过笔试、面试进入“决赛”圈,这两家公司也认为他在原公司工作时有违纪行为,不敢录用他。

  明明是好聚好散,却因为莫名其妙的“黑名单”成了别人眼中的“刺头”,这个结果让小秦大为气愤。他去找原公司,要求原公司和其他公司解释清楚。原公司却不理睬他。为了自己的清白和以后的顺利再就业,无奈之下,小秦将原公司告到了法院,以原公司侵犯自己的平等就业权为由,要求公司将自己从“黑名单”里移出来,并赔偿这两个月来的误工损失。

  在法庭上,原公司坚称自己设置“黑名单”,是为了避免下次因误操作而二次录用这些离职员工,也是用工自主权的体现。但公司的这一主张没有被法官采信。

  法院判决认为,用人单位如果设置“黑名单”,将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存在重大过错的劳动者列入其中,仅用于自家管理,以降低后续二次录用上述员工的风险,则未超出行使用工自主权的合理范围。但本案中,小秦是与该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他自身既无过错,双方也无纠纷,用人单位将其列入“黑名单”,构成不正当设置用工条件,明显超出了用工自主权的范围,构成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限制。同时,该公司还将这份“黑名单”披露给行业内其他企业,直接造成其他企业对小秦的误解,构成对小秦平等就业权、隐私权、名誉权等权利的侵犯。

  最终,小秦的请求得到支持,他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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