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中受伤也可申请工伤
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沈法宣 周静静
5月28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指导案例,企业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工作中受伤,法院认定两者存在劳动关系,可以申请工伤。该案例由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审理,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情显示,2021年2月初,被告陈某某进入原告汽车配件厂工作。汽车配件厂与陈某某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陈某某加入了汽车配件厂的微信工作群,工资由汽车配件厂员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按月支付,汽车配件厂对陈某某实行考勤管理。
2022年3月,陈某某在工作过程中被吊机上滑落的铁皮材料砸伤腿部和脚部,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陈某某受伤后,汽车配件厂按每月2700元的标准支付陈某某工资、生活费和护理费至2022年12月。后因确认劳动关系问题,以及陈某某受伤事实的过错认定方面,双方发生争议,汽车配件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且陈某某受伤是由于其自身过错造成。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作为劳动者,汽车配件厂作为用工单位,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和用人主体资格。双方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陈某某在汽车配件厂提供的劳动场所使用汽车配件厂所有的机械设备从事生产工作。且陈某某在工作中需接受汽车配件厂的监督管理并遵守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其劳动报酬也是汽车配件厂的会计向其发放的。以上事实足以认定陈某某与汽车配件厂之间存在人身上的管理性和经济上的依赖性,汽车配件厂与陈某某之间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故被告陈某某与原告某汽车配件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受伤责任认定问题,法院认为因工伤事故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不因劳动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而免除。因此,陈某某在工作过程中被砸伤的情形构成工伤,对于汽车配件厂请求确认陈某某的伤势是因其自身造成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汽车配件厂对判决不服,提出了上诉。随州中院经过二审,依法维持了原判。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