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使用微信传输文件被公司辞退,合法吗?法院判了!
你用微信上传过工作文件吗?
近年来,通过手机处理工作的情形越来越普遍,使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办公确实可以为工作带来一些便利,与此同时,使用社交软件办公导致的泄密案件也时有发生。
有公司以员工使用微信传输文件泄密为由,将其辞退,合法吗?来看法院判决。
员工用微信传输公司文件
公司认为该员工泄密
2018年3月5日,小刘(化名)入职A科技公司,担任财务主管,双方为此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3月5日至2021年3月4日。
2019年12月6日,小刘通过微信向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总(化名)发送了列有公司财务可能存在问题项目的详细财务数据,以及其公司主营产品的详细产品信息(实际日期、型号、数量价格、厂家信息等)文件。
公司主张上述信息属于商业机密,社交平台有泄密的可能,且A科技公司与小刘沟通后,小刘仍不认为其行为属于泄密行为,故A科技公司作出与小刘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决定。
双方就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一事,产生争议。
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小刘遂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认为案涉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支付小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共计2.6万余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驳回其诉求。公司不服后上诉,二审法院再次驳回其诉求,维持一审判决。公司遂再次上诉,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院认为,本案中,小刘通过微信发送财务信息的对象是A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总,而非A科技公司的其他人或者公司之外的人,且根据双方出示的微信截图等证据,可以看出小刘与王总之间经常通过微信平台相互沟通工作并发送工作文件,王总亦从未提出过异议。A科技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此前曾存在通过微信平台交流工作发生了泄密的事实并就此与小刘进行过沟通、阻止,且A科技公司认为通过微信平台发送财务信息存在泄密的可能,并无事实依据。A科技公司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小刘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事实。
故原审法院认为A科技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属于违法解除,并无不当,A科技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最终,法院驳回北京A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虽然该案中员工的行为没有被认定为泄密,但是,使用互联网传输文件存在一定风险。这些容易泄密的行为,千万避免。
1.紧急传达致泄密
2016年10月,某市市委某部门为部署相关敏感工作,印发了涉密文件,并通知该市29个乡镇派人签字领取文件。某乡政府干部洪某到市委领取文件后,认为事件紧急,又正值深夜,于当晚将该件拍照发送到乡政府微信群。群成员杨某看到后,立即转发到其他微信群。之后,该件被数次转发到多个微信群和微博,造成泄密。
2.汇报工作致泄密
2017年10月,某单位办公室副主任肖某,为向在外检查工作的分管领导汇报工作,找到保密员赵某查阅文件,擅自用手机对1份机密级文件部分内容进行拍照,并用微信点对点方式发送给在外检查工作的领导。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撤销肖某办公室副主任职务,并调离办公室岗位;给予负责管理涉密文件的赵某行政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或监管责任的李某、秦某和邵某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误点误传致泄密
2015年3月,某广播电视台所属报社总编办工作人员陈某在接到台总编室的一份涉密文件后,为迅速将文件内容告知正在北京指挥“两会”报道的报社副总编牛某,用手机将通知拍成图片后准备通过微信发给牛某。陈某使用计算机登录微信发送图片,在操作时突然弹出一个微信群窗口,导致误将图片发到该微信群,并通过该群外泄。案件发生后,直接责任人员陈某受到辞退处理,报社总编办主任张某受到停职检查处理,总编室主任陈某受到停职反省处理,报社总编辑秦某受到通报批评、扣除绩效处理。
@劳动者 关于在线办公,这些请注意!
【保密提示】
使用社交软件办公导致泄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第七款“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微信泄密行为是指什么行为?
《微信泄密行为处分建议标准(试行)》规定,微信泄密行为是指通过微信或者微信小程序传输、处理国家秘密的行为。
微信使用保密管理要求有哪些?
1.严禁使用手机拍摄或通过微信等渠道传输、处理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2.严禁通过微信群对涉密材料征求意见;
3.严禁利用微信群传达部署涉密文件和涉密工作;
4.严禁利用图文识别微信小程序转换国家秘密及工作秘密;
5.严禁在微信群内谈论、发布涉密敏感信息。
(全国总工会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