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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务工者在岗位去世被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起诉遭驳回

来源:新京报 阅读量:175 时间:2024-05-16

  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行政案件。该案中,李先生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父亲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但其父亲所在的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超龄务工者倒垃圾时失去意识后死亡,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从2007年起,1958年出生的老李就在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10年之后,该公司不再为老李缴纳工伤保险。2018年,老李达到60岁的法定退休年龄,但与公司续签劳务合同并一直在该公司工作。

  2021年某日上午11点左右,老李在该公司业务区域内的某垃圾转运站倒垃圾时突然失去意识,被送至医院抢救。次日,老李病情危重,经其家属要求被送回家乡当地医院治疗,在转运途中老李死亡,并于当日下午下葬。

  老李的儿子李先生向该公司注册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当日受理并于同年9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老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其所受伤害进行工伤认定,以及老李受到伤害是否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情形。

  老李作为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有权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结合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老李为务工农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案中,老李在公司业务区域内垃圾站倒垃圾时突发疾病,符合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的情形,且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老李突发疾病时间并非工作时间,亦未证明其倒垃圾行为不属于其工作内容而是干私活。老李在转回老家医院途中死亡的情节,并不影响认定老李的死亡符合“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情形,故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老人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并不影响对其进行工伤认定

  法官表示,首先,我国法律未禁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享有劳动的权利且未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该类人员,因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亦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认定工伤。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非进行工伤认定、确定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

  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同时,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最后,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并且事发时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视同工伤。

  法官提示广大劳动者,如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了避免产生此类工伤认定纠纷,应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务关系时,及时签订劳务合同。用人单位则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义务、承担社会责任,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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