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应聘时信息有瑕疵,算不算欺诈?
原标题:求职者应聘时信息有瑕疵,算不算欺诈?(主题)
法院认为公司与求职者存在劳动关系,工作时间的出入不足以认定为欺诈(副题)
南宁晚报记者 陆增安 通讯员 周丽君 叶婧涵
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会对劳动者的学历、专业、资格证书及从业经历等提出要求,劳动者需提供相应资料来证明。那么,劳动者提供的学历、从业经历存在瑕疵,用人单位未尽到审查义务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是否被认定为欺诈?若此时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有权索要两倍工资差额?近日,江南区法院审结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履职信息存瑕疵 双方对簿公堂
2021年8月,某教育咨询公司在网络发布了一则招聘美术主管的公告,要求为本科学历及相关的美术教育经历。应聘者张某应聘时,自称有本科学历,从事美术教育多年,曾在众多省区市教学和交流,在全国美术类比赛获金奖并具备丰富带班经验。
同年8月24日,张某顺利入职该公司,但公司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4月11日,张某提出离职,并于当月25日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为公司支付张某2021年9月24日至2022年4月1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4891.5元;对张某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8月24日至9月2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该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将张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该公司认为,张某入职时仅为高中学历,并不是其自称的本科学历。学籍卡显示,张某2013年至2015年、2017年至2019年从事行政相关工作,与入职时自称的上述时段从事美术教育相关工作经历完全不符。公司多次要求张某提供相应的学历、履历证明并签订合同,但张某一直未回应,故公司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于张某并不具备岗位相应的职业能力,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即使劳动关系成立,张某的行为也构成欺诈,导致劳动关系无效,因此不具有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权及正当性。
对此,张某辩称,其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按月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尽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然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在与公司通过微信洽谈入职事宜时,公司并未提到需要相关美术专业本科学历要求,只是要求擅长美术以及有相关的教学经历。此外,张某在入职申请表中已写明接受教育时间为2019年至2024年,公司对于其还在学校就读的状态是知情的;其确实曾在美术机构就职,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只是与简历中的工作时间有出入,因此不属于欺诈。
法院经审理判决并未构成欺诈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接受的系非全日制函授教育,且年满十八周岁,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张某任职的公司按月给其支付劳动报酬;张某按照公司安排的课程及教学时间授课并接受公司的考勤登记,可见张某在工作中受到了公司的劳动管理,法院依法认定公司与张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公司提出张某提供虚假学历和工作履历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欺诈的主张,张某陈述已经告知公司其真实学历是函授本科学历尚未毕业,且提交了案外人的微信朋友圈截图,印证了张某曾就职于美术画室。公司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应聘的职位要求相应的学历及工作经历,也未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提供了虚假学历及工作经历。因此,法院认为,张某具有相应的美术教育工作经历,其工作时间的出入,并不足以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欺诈。
综上,对于公司主张张某构成欺诈而导致劳动关系无效,不予采纳。对此,法院判决驳回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且该公司向张某支付2021年9月24日至2022年4月1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4891.5元。
一审宣判后,该公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此,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